2020年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如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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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条块结合”体制,在实践中已与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和模式,构建新常态下交通运输发展的新优势,是服务宿迁经济社会和保障交通运输事业加快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困境和问题的有效路径。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不同程度存在着多头执法、职权交叉等现象。“条块结合”体制长期形成的“条强块弱”,条条与块块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畅,再加上事实上的双重领导关系,导致了新的执法空白区域和真空地带。
根据精干效能和唯一执法原则,按照“一局两处一支队”的模式,三步走构建全市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剥离公路、运管部门的交通行政强制、处罚权,在市一级组建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区(含新区)部门成立大队,乡镇成立中队,形成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这种模式不触及现有公路、运管机构的设置,并保持其与综合执法机构在业务上的协调配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第一步,在市交通运输局组建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设大队,负责大市区道路交通执法。第二步,在支队基础上成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大市区市场监管、道路、水路执法。第三步,各县(区)成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纳入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统一业务指导管理。
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到全市的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数量较多,情况复杂,工作量和难度较大,安置稍有不妥,很容易引起社会问题,阻碍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需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
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目的之一就是在原来的执法体制之中引入权力制约机制,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相对分离。因此,要在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时,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整理,对相关部门的职权进行划分,既防止各交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产生职权交叉,又避免产生真空地带。
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了管理审批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分离的出发点是为了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因此,要加强综合执法部门与原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而使整个执法体系高效运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加大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资金投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由财政预算拨款,综合执法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彻底消除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使综合执法人员所有精力都放在执法工作上,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不同程度存在着多头执法、职权交叉等现象。“条块结合”体制长期形成的“条强块弱”,条条与块块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畅,再加上事实上的双重领导关系,导致了新的执法空白区域和真空地带。
根据精干效能和唯一执法原则,按照“一局两处一支队”的模式,三步走构建全市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剥离公路、运管部门的交通行政强制、处罚权,在市一级组建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区(含新区)部门成立大队,乡镇成立中队,形成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这种模式不触及现有公路、运管机构的设置,并保持其与综合执法机构在业务上的协调配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第一步,在市交通运输局组建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设大队,负责大市区道路交通执法。第二步,在支队基础上成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大市区市场监管、道路、水路执法。第三步,各县(区)成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纳入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统一业务指导管理。
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到全市的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数量较多,情况复杂,工作量和难度较大,安置稍有不妥,很容易引起社会问题,阻碍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需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
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目的之一就是在原来的执法体制之中引入权力制约机制,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相对分离。因此,要在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时,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整理,对相关部门的职权进行划分,既防止各交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产生职权交叉,又避免产生真空地带。
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了管理审批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分离的出发点是为了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因此,要加强综合执法部门与原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而使整个执法体系高效运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加大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资金投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由财政预算拨款,综合执法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彻底消除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使综合执法人员所有精力都放在执法工作上,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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