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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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张某在西瓜上喷撒剧毒农药,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并造成村民李某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张某年满18周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张某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他“于瓜田醒目位置立一警示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
张某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是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因为两罪之间的区别:
(1)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张某以阻止他人偷西瓜为目的,并不积极追求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后果。(2)后者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处理。本案中张某喷撒剧毒农药,如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3)前者有既遂、未遂之分,后者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本案中如张某行为未造成后果,不属于犯罪未遂。(4)前者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者需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张某在西瓜上喷撒剧毒农药,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并造成村民李某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张某年满18周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张某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他“于瓜田醒目位置立一警示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
张某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是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因为两罪之间的区别:
(1)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张某以阻止他人偷西瓜为目的,并不积极追求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后果。(2)后者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处理。本案中张某喷撒剧毒农药,如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3)前者有既遂、未遂之分,后者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本案中如张某行为未造成后果,不属于犯罪未遂。(4)前者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者需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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