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运输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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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货运条款有哪些
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缩写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在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中毕以船舷为界,及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转移于买方,由买方承担。
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要求卖方负责出口结关手续,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报关及交纳出口关税等。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CIF)卖方需负责签订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货物风险都是在出口国的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PMENT CONTRACT)而不属于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
C 组术语和F 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
二、国际贸易货运方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交付是通过各种运输方式来完成的。运输方式的种类包括:
1、海洋运输
简称海运,它是利用货船在国内外港口之间通过一定的航线和航区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
2、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两种: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凡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用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移交货物时,不需要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如近年来,由我国连云港至荷兰鹿特丹的新亚欧大陆桥的国际铁路联运业务。
2)国内铁路联运
国内铁路运输是指仅在本国范围内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的货物运输。我国出口货物经铁路运至港口装船及进口货物卸船后经铁路运往各地,均属国内铁路运输的范畴。
3、航空运输
主要运输方式: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3)集中托运
4、邮包运输
邮包运输的手续简便,费用也不太高,但运量有限,故只适用于运输量轻和体积小的商品。
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了邮锋袜政运输协议和邮包协定,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货物的邮包运输提供了有利的银培激条件。
5、国际多式联运
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是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任何违反国际货运条款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的,因此大家了解详细的国际货运条款是必须的,不仅是为了从事贸易,确保利益不受损,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自己不违反法律规定。
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缩写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在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中毕以船舷为界,及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转移于买方,由买方承担。
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要求卖方负责出口结关手续,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报关及交纳出口关税等。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CIF)卖方需负责签订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货物风险都是在出口国的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PMENT CONTRACT)而不属于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
C 组术语和F 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
二、国际贸易货运方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交付是通过各种运输方式来完成的。运输方式的种类包括:
1、海洋运输
简称海运,它是利用货船在国内外港口之间通过一定的航线和航区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
2、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两种: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凡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用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移交货物时,不需要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如近年来,由我国连云港至荷兰鹿特丹的新亚欧大陆桥的国际铁路联运业务。
2)国内铁路联运
国内铁路运输是指仅在本国范围内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的货物运输。我国出口货物经铁路运至港口装船及进口货物卸船后经铁路运往各地,均属国内铁路运输的范畴。
3、航空运输
主要运输方式: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3)集中托运
4、邮包运输
邮包运输的手续简便,费用也不太高,但运量有限,故只适用于运输量轻和体积小的商品。
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了邮锋袜政运输协议和邮包协定,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货物的邮包运输提供了有利的银培激条件。
5、国际多式联运
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是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任何违反国际货运条款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的,因此大家了解详细的国际货运条款是必须的,不仅是为了从事贸易,确保利益不受损,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自己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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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贸易主管部门
缅甸贸易主管部门为缅甸商务部,负责办理批准颁发进出口营业执照、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办理边境贸易许可、研究缅甸对外经济贸易问题、制订和颁布各种法令法规等。下设贸易司、边贸司和缅甸贸易促进组织,边贸司在各边境口岸设有边境贸易办公室负责办理边境贸易各种事务。缅甸私营企业从事对外贸易须向进出口贸易注册办公室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3.1.2 贸易法规体系
现行与贸易管理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有:
《缅甸联邦进出口贸易法》(2012年)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进出口商必须遵守和了解的有关规定》(1989年)
《缅甸联邦关于边境贸易的规定》(1991年)
《缅甸联邦进出口贸易实施细则》(1992年)
《缅甸联邦进出口贸易修正法》(1992年)
《重要商品服务法》(2012年)
《竞争法》(2015年)
《竞争法》实施细则(2017年)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988年以来,缅甸政府实行市场经济,允燃姿伏许私人从事对外贸易,对外贸易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1989年3月31日,政府颁布《国营企业法》,宣布实行市场经济,并逐步对外开放,军政府放宽了对外贸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农民可自由经营农产品,私人可经营进出口贸易,并开放了同邻国的边境贸易。
自2006年以来,在中缅边境地区出口的木材及矿产品贸易,需获得缅甸商务部、林业部木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中国驻缅使馆经商参处的证明。
缅甸已于2014年4月1日起停止原木出口,木材必须经加工后方可出口。2012-2016年,缅甸逐年递减15%的柚木和20%的硬木采伐量,并分别减少75%和22%勃固山脉的柚木和硬木采伐量。
2014年4月,缅甸商务部宣布废除出口许可证取消罚金。缅甸商务部之前规定,产品出口要事先申请出口许可证,若此笔出口交易最终未达成或出口金额不足许可证申请金额,出口企业需要缴纳一笔出口许可证取消罚金,罚金约为不足差额的5%。此笔费用的取消受到缅甸出口企业的欢迎。
缅甸商务部表示,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汽车进口商须在车辆发运前申请进口许可。
2015年3月23日,缅甸商务部通知缅甸工商联,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人进入缅甸以及皮携根据市场需要,各经营商可以从国外合法进口各类红酒。经营商在申请进口许可证时,需事先与国外供货商签订合同,并从相关部门申办酒类销售执照,红酒销售时需每瓶粘贴完税标志。
缅甸商务部于2015年7月宣布,鲜花、豆类、水果、咖啡豆、胡椒、玉米、药品、畜牧水产,以及农村发展部允许出口的鱼类、服装、高价值水产品和传统食品的出口将无需再申请出口许可证;取消化工产业及其相关物资、医用手术器械(需持卫生部证明)教学用具、油墨、相关化妆品的物资、轮胎配件、丝绸等商品的进口许可申请。2016年底,缅甸商务部宣布,咖啡、茶叶、橡胶和橡胶制品、铝和相关材料、金属和相关材料、铁路机车和相关发动机及汽车配件等进口免于申册袭请进口许可手续。2017年6月12日,缅甸商务部发布公告,允许外资企业从事化肥、种子、农药、医疗设备和建材等五类商品的贸易。
2017年10月16日,缅甸商务部发布缅甸联邦政府汽车进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对2018年从国外进口汽车的生产年份作出规定。
2017年,缅甸商务部发布通告,从10月9日开始,缅甸政府重新批准活牛出口,标志着缅甸长达15年的活牛出口禁令被取消。
2018年5月,缅甸商务部发布通告,允许外资企业在缅甸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小型市场及便利店除外),但拟从事相关业务的外资企业需要向商务部申请相关执照。
3.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缅甸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由农业、畜牧与灌溉部主管。
《缅甸植物检疫法》(1993年)规定禁止有害生物通过各种方法进入缅甸;切实有效抵制有害生物;对准备运往国外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给予消毒、灭菌处理,并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论是从国外进口的货物,还是旅客自己携带的物品入境时,都必须接受缅甸农业服务公司的检查、检疫。
《缅甸植物细菌防疫法》(1993年)规定,任何人未取得进口许可证,不准从国外进口植物、植物产品、细菌、有益生物和土壤。必要时对即将运往国外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杀虫和灭菌工作,发给无菌证书。根据接收国的需要,规定进行检验的方法。
《缅甸联邦对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最新规定》对进出口需要申报进行植物检疫的商品做了详细规定。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缅甸海关进出口程序》(1991年)对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做了详细规定,《缅甸海关计征制度及通关程序》对进出口关税、通关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法规还有:《海洋关税法》(1978年)、《陆地海关法》(1924年)、《关税法》(1953年)、《国家治安建设委员会1989年第4号令》、《商业税法》(1990年)、《进出口管制暂行条例》(1947年)和《外汇管制法》(1974年)。
目前,中国海关与缅甸海关正在推动输华产品零关税税目扩大事宜。目前,缅甸95%的输华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若此项协议达成,缅甸97%的输华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
缅甸贸易主管部门为缅甸商务部,负责办理批准颁发进出口营业执照、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办理边境贸易许可、研究缅甸对外经济贸易问题、制订和颁布各种法令法规等。下设贸易司、边贸司和缅甸贸易促进组织,边贸司在各边境口岸设有边境贸易办公室负责办理边境贸易各种事务。缅甸私营企业从事对外贸易须向进出口贸易注册办公室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3.1.2 贸易法规体系
现行与贸易管理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有:
《缅甸联邦进出口贸易法》(2012年)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进出口商必须遵守和了解的有关规定》(1989年)
《缅甸联邦关于边境贸易的规定》(1991年)
《缅甸联邦进出口贸易实施细则》(1992年)
《缅甸联邦进出口贸易修正法》(1992年)
《重要商品服务法》(2012年)
《竞争法》(2015年)
《竞争法》实施细则(2017年)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988年以来,缅甸政府实行市场经济,允燃姿伏许私人从事对外贸易,对外贸易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1989年3月31日,政府颁布《国营企业法》,宣布实行市场经济,并逐步对外开放,军政府放宽了对外贸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农民可自由经营农产品,私人可经营进出口贸易,并开放了同邻国的边境贸易。
自2006年以来,在中缅边境地区出口的木材及矿产品贸易,需获得缅甸商务部、林业部木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中国驻缅使馆经商参处的证明。
缅甸已于2014年4月1日起停止原木出口,木材必须经加工后方可出口。2012-2016年,缅甸逐年递减15%的柚木和20%的硬木采伐量,并分别减少75%和22%勃固山脉的柚木和硬木采伐量。
2014年4月,缅甸商务部宣布废除出口许可证取消罚金。缅甸商务部之前规定,产品出口要事先申请出口许可证,若此笔出口交易最终未达成或出口金额不足许可证申请金额,出口企业需要缴纳一笔出口许可证取消罚金,罚金约为不足差额的5%。此笔费用的取消受到缅甸出口企业的欢迎。
缅甸商务部表示,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汽车进口商须在车辆发运前申请进口许可。
2015年3月23日,缅甸商务部通知缅甸工商联,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人进入缅甸以及皮携根据市场需要,各经营商可以从国外合法进口各类红酒。经营商在申请进口许可证时,需事先与国外供货商签订合同,并从相关部门申办酒类销售执照,红酒销售时需每瓶粘贴完税标志。
缅甸商务部于2015年7月宣布,鲜花、豆类、水果、咖啡豆、胡椒、玉米、药品、畜牧水产,以及农村发展部允许出口的鱼类、服装、高价值水产品和传统食品的出口将无需再申请出口许可证;取消化工产业及其相关物资、医用手术器械(需持卫生部证明)教学用具、油墨、相关化妆品的物资、轮胎配件、丝绸等商品的进口许可申请。2016年底,缅甸商务部宣布,咖啡、茶叶、橡胶和橡胶制品、铝和相关材料、金属和相关材料、铁路机车和相关发动机及汽车配件等进口免于申册袭请进口许可手续。2017年6月12日,缅甸商务部发布公告,允许外资企业从事化肥、种子、农药、医疗设备和建材等五类商品的贸易。
2017年10月16日,缅甸商务部发布缅甸联邦政府汽车进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对2018年从国外进口汽车的生产年份作出规定。
2017年,缅甸商务部发布通告,从10月9日开始,缅甸政府重新批准活牛出口,标志着缅甸长达15年的活牛出口禁令被取消。
2018年5月,缅甸商务部发布通告,允许外资企业在缅甸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小型市场及便利店除外),但拟从事相关业务的外资企业需要向商务部申请相关执照。
3.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缅甸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由农业、畜牧与灌溉部主管。
《缅甸植物检疫法》(1993年)规定禁止有害生物通过各种方法进入缅甸;切实有效抵制有害生物;对准备运往国外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给予消毒、灭菌处理,并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论是从国外进口的货物,还是旅客自己携带的物品入境时,都必须接受缅甸农业服务公司的检查、检疫。
《缅甸植物细菌防疫法》(1993年)规定,任何人未取得进口许可证,不准从国外进口植物、植物产品、细菌、有益生物和土壤。必要时对即将运往国外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杀虫和灭菌工作,发给无菌证书。根据接收国的需要,规定进行检验的方法。
《缅甸联邦对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最新规定》对进出口需要申报进行植物检疫的商品做了详细规定。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缅甸海关进出口程序》(1991年)对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做了详细规定,《缅甸海关计征制度及通关程序》对进出口关税、通关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法规还有:《海洋关税法》(1978年)、《陆地海关法》(1924年)、《关税法》(1953年)、《国家治安建设委员会1989年第4号令》、《商业税法》(1990年)、《进出口管制暂行条例》(1947年)和《外汇管制法》(1974年)。
目前,中国海关与缅甸海关正在推动输华产品零关税税目扩大事宜。目前,缅甸95%的输华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若此项协议达成,缅甸97%的输华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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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 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 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 务。
第十八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 、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 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 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罩高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 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穗枝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动输代理业务单 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猜闷敏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 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 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 务。
第十八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 、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 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 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罩高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 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穗枝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动输代理业务单 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猜闷敏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 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 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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