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吗?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理由是此次货物严重超载。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二项的“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规定为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负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结合本案,保险公司对车辆超载免责的条款,必须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庭审中,被告称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清楚,故可以认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扩展资料:
案例
2010年12月15日,王立闯驾驶原告王军芳所有的鄂FIB112仓栅式运输半挂车(鄂FIE96挂)行驶在新野县溧河铺镇时发生碰撞翻车,造成车上货物受损。后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营销服务部核定,货物损失为6760元,货物施救费用为1440元,共计8200元。
原告为该车在被告处投有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额为2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理赔,遂引发诉讼。审理中查明,被保险车辆行驶证可定载重量为21200kg,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运输货物45060kg,原告货车系超载。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约定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义务并不是绝对的,通常交强险会在其责任额度内承担,而有投保第三方保险公司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及保险合同约定情况,如果超载是引起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约定超载免赔并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有权拒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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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应按下列标准处罚:
1、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次扣3分;
2、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次扣6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