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出来到案发现场进行现场指认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的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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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提审犯人指认现场的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四十九条,具体法律条文和解释如下: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公安机关找到了犯罪现场可以叫犯罪嫌疑人去辨认,得到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的意义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这是一个可以有的程序,而并不是刑事诉讼中必要的程序。
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五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就可以拿着他的辨认笔录去定案移送检察机关了。
扩展资料:
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去指认现场。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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