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集中区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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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集中区的法律定义为:“医院、学校、居民区”即属“人口集中地区”。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并“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从重处罚”。据此规定,“医院、学校、居民区”属于“人口集中地区”。
另,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这里的“人口集中地区”的“范围”显然大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但是,按照一般的理解,对于刑法规定不能作“等外”解释。也即,环境犯罪中的“人口集中区”仅仅指“医院、学校、居民区”三类地区。
人口集中区的附近距离。
一般认为,“附近”,是指“人口集中地区”的安全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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