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职能的基本特性主要有
法律分析:一、地方政府职能具有广泛性特点。
由于城市公共事务复杂多样,分工细致,加之我国城市社会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尚在发育之中,所以,从邻里关系、社区卫生、居民福利、商业网点、公共设施到整个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事务,都要纳入政府的管辖范围,从而使城市政府职能比其他地方政府职能更加广泛多样。
二、地方政府职能具有服务性特点。
在乡村社会,农民是具有自主生活能力的人,农民的基本生活大都能够自给自足,农村的公共事务也大多是自助性的;
而在城市社会则完全不同,市民的衣、食、住、行等,样样都离不开政府所提供的支持及援助,离不开政府或公营机构所提供的公共服务。
服务职能体现了城市政府的本质,服务是城市政府的天职。
第三、地方政府职能具有规范性特点。
法治政府起源于近代以来的城市,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城市政府管理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就是法制化和科学化,而法制化的首要任务就是将城市政府的职能范围、权责关系和政府职能实现方式纳入法制的轨道,保证各种城市事务间的相互协调和整合,调整和发展各项政府职能,从而确保城市政府职能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第四、地方政府政府在其职能范围内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具有自主性特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