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西藏生定向西藏师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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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师范生政策
一、由原来的“安排到西藏县以下基层工作,在藏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年”,现更改为“定向生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到西藏工作,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原则上在县及县以上学校任教”。
二、在校期间,享受免缴学费和国家补助的优惠待遇。
三、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落实毕业生到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工作的具体单位。
四、根据考生志愿、德智体全面衡量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但最低录取分数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五、学生毕业后,培养院校须将学生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集中寄到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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