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公司税收的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不同地区的政策不同,以重庆为例 以分公司、子公司或者新公司的方式入驻到重庆园区,正常开展业务或者合理分包业务在园区纳税,可享受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奖励政策,例如:某入驻的医疗器械公司年营业额为2000万元,其中有1000万元的进项,300万元的成本,那么需要缴纳的税费以及奖励的税费计算方式为:
增值税:1000万/1.13乘13%=115万(地方留存50%,奖励比例60%,奖励税额34.5万);
附加税:115万乘12%=12.8万;
企业所得税:700万/1.13乘25%=154.87万(地方留存40%,奖励比例60%,奖励税额37.17万);
实际缴纳税费为:(115万-34.5万)+12.8万+(154.87万-37.17万)=211万,可为企业节省70多万的税费,纳税越高奖励的比例也就越高,根据企业实际的纳税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