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程序怎么走
法律分析:第一步:办案单位开具委托信
第二步: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三步:在法定时间内做出鉴定,有被鉴定人或者办案单位取走鉴定书
相关知识:伤残鉴定标准种类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2.《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5.《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6.《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8.《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9.《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