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督体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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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几种组成部分:(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监督;(3)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4)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5)党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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