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上市公司的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市的条件如下:
1、是股份公司;
2、经营3年以上;
3、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
5、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等。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第四十八条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