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风险等级划分
(1)分类标准。
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的场所,以及活动频繁、疫情传播风险高的工作场所和场所划为高危区域。原则上以居民区(村)为单位划定,可根据流量调查结果调整风险区域范围。
(2)防治措施。
实施封存控制措施,期间“留在家中,提供上门服务”。封闭期间如发现新增感染者,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将组织风险研判。按照“一区一策”的要求,可以整体或部分延长原控制区的封闭时间。
(3)提标。
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第7天风险区人群全部完成一轮核酸筛查为阴性,降为中度风险区;连续3天无新感染发生,降为低危区。
第二,中等风险区
(1)分类标准。
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停留、流动一定时间,可能存在疫情扩散风险的工作场所、活动场所等区域划为中等风险区域,根据流动调查结果划定风险区域范围。
(2)防治措施。
实施管控措施,期间“人不离区,错峰取物”。
(3)提标。
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第7天风险区人群全部完成一轮核酸筛查为阴性,降为低风险区。
三。低风险地区
风险区是指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区域。
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离开所在城市。
中高风险区全部解除后,各县(市、区、旗)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
此外,还有常态化的防控区域:
四是常态化防控领域
未发生疫情的县(市、区、旗)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
法律分析:疫情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级,高风险地区:累计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有聚集性疫情发生;中风险地区:14天内有新增确诊病例,累计确诊病例不超过50例,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未发生聚集性疫情;低风险地区: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新增确诊病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