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外来人员入厂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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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作为居民群众,我践行我承诺:主动配合排查、对外来人员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告经与疫情地区人员有往来的,或者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的,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并做好居家隔离工作。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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