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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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特种设备电梯管理制度 为保证电梯安全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加强电梯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法律依据:《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九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并对其维修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接到故障通知后,维保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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