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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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全国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1986年4月6日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运输机场是指从事航空运输活动也可用于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门用于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各机场按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第三条 民航局在民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领导、检查全国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2.颁发、吊销飞行区等级为4C和4C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给予机场管理机构以较高的奖励和较重的处罚;
4.统一对外公布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提供国际机场资料;
5.审批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第四条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在民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领导、检查本地区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2.受权颁发、吊销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3D和3D以下的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报民航局备案。
对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C和4C以上机场的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报民航局审批、颁发;
3.掌握、检查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一次,12月底前向民航局提出书面报告;
4.协调、处理本地区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5.按规定权限奖励和和处罚本地区内的机场管理机构;
6.审核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报民航局审批;
7.掌握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资料。第五条 中国民航省(区、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区、市)局]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指导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对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件进行校核、转报;
2.掌握、检查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二次。每半年向管理局报告一次;
3.向管理局提出给予机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4.协调、处理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5.积累、完善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资料,适时更新、上报。第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和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对其所属机场的管理,除《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民航局颁发外,其余比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二章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各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1.保证所管机场设施持续处于适用状态,保障机场安全、正常地运行;
2.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制定机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措施,维护机场的治安秩序;
4.管理机场的土地、房屋以及供水、供电、供暖等生产生活设施;
5.拟订本机场的《机场管理细则》和《机场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6.负责与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7.积极改善机场条件,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8.拟订机场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9.编制机场资料,及时修改、补充,并向上级备案。第二章 运输机场的管理第八条 运输机场开放使用必须持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遵守规定的使用范围。第九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机场飞行区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因情况特殊,不能完全满足标准者,应有保障飞行安全的措施,并载入《机场使用细则》中。对飞行区的设施、设备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胜任的管理人员,能保障飞行区经常处于适用状态。
2.具有与本机场飞行任务相适应的航管、通讯、导航、气象等设施,并有完整的工作制度,配有足以胜任的工作人员。
3.具有与客货运输任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医疗救护能力和工作制度。
5.具有处理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第十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须向省(区、市)局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四份。未设省(区、市)局的地方,向管理局申报。
1.《民用机场使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修建该机场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机场试飞合格文件;
3.机场资料册(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
4.机场管理细则;
5.机场使用细则;
6.机场应急救援措施。
1.领导、检查全国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2.颁发、吊销飞行区等级为4C和4C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给予机场管理机构以较高的奖励和较重的处罚;
4.统一对外公布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提供国际机场资料;
5.审批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第四条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在民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领导、检查本地区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2.受权颁发、吊销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3D和3D以下的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报民航局备案。
对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C和4C以上机场的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报民航局审批、颁发;
3.掌握、检查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一次,12月底前向民航局提出书面报告;
4.协调、处理本地区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5.按规定权限奖励和和处罚本地区内的机场管理机构;
6.审核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报民航局审批;
7.掌握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资料。第五条 中国民航省(区、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区、市)局]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指导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对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件进行校核、转报;
2.掌握、检查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二次。每半年向管理局报告一次;
3.向管理局提出给予机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4.协调、处理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5.积累、完善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资料,适时更新、上报。第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和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对其所属机场的管理,除《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民航局颁发外,其余比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二章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各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1.保证所管机场设施持续处于适用状态,保障机场安全、正常地运行;
2.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制定机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措施,维护机场的治安秩序;
4.管理机场的土地、房屋以及供水、供电、供暖等生产生活设施;
5.拟订本机场的《机场管理细则》和《机场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6.负责与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7.积极改善机场条件,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8.拟订机场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9.编制机场资料,及时修改、补充,并向上级备案。第二章 运输机场的管理第八条 运输机场开放使用必须持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遵守规定的使用范围。第九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机场飞行区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因情况特殊,不能完全满足标准者,应有保障飞行安全的措施,并载入《机场使用细则》中。对飞行区的设施、设备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胜任的管理人员,能保障飞行区经常处于适用状态。
2.具有与本机场飞行任务相适应的航管、通讯、导航、气象等设施,并有完整的工作制度,配有足以胜任的工作人员。
3.具有与客货运输任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医疗救护能力和工作制度。
5.具有处理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第十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须向省(区、市)局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四份。未设省(区、市)局的地方,向管理局申报。
1.《民用机场使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修建该机场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机场试飞合格文件;
3.机场资料册(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
4.机场管理细则;
5.机场使用细则;
6.机场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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