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子女的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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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子女的财产继承

再婚家庭子女的财产继承,继承权这个引发的纠纷案件是很多的,生活中夫妻之间分分合合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再婚重组家庭,可能跟其中一方就没有血缘关系,以下了解再婚家庭子女的财产继承

再婚家庭子女的财产继承1

再婚夫妻子女有财产继承吗

双方的子女没有直接继承权。

1、亲生子女对自己的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

2、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继子女无继承权。

3、婚前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婚后不会变为夫妻财产。

4、有结婚证的合法夫妻之间享有对方财产的继承权。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再婚家庭子女的财产继承2

二婚配偶的子女继承权

跟亲生子女的继承权是一样的。

1、房子不仅有购房合同、还有公证可以证明,是B在婚前购买,所以:这房是B的婚前个人财产无疑。

2、“假如A或B有一方单独去世,那么房屋是由另一方继承?”:不一定:

(1)假如A先去世:这房不是A的遗产,A的继承人无权继承此房,房子仍然由B所有。

(2)假如B先去世:此房全部成为B的遗产,由A、B的子女、B的父母(如果B去世时还在的话)共同继承,一般是均分。

3、“假如由A继承了,他再遗嘱把房子继承权给了他的儿子,(他儿子跟的A前妻)。那么这样有效吗?这样不是把B的儿子给坑了?B的儿子可以根据那份公正过的协议申请房子的所有权么?”:

(1)“假如由A继承了”:只有在B先于A去世的'情况下,A才对这房有继承权;即使A有继承权,也不是房子全归A:而是由B的儿子、B的父母和共同继承,A只能得到一部分份额。

(2)“那么这样有效吗”:A继承到部分份额后,如果以遗嘱把这部分给他自己的儿子:是有效的。因为他继承后就是他自己的财产,A有权决定把这部分房产给谁。

(3)“这样不是把B的儿子给坑了”:无所谓“坑不坑”的问题,因为这一切都不违反法律规定。

(4)B的儿子无权根据公证来申请房子的所有权:因为在B去世之前,此房归B所有,即使有那份公证,也只证明B对房子的所有权、无法证明B的儿子对房子有所有权。

如果是在B去世后:即使有那份公证,也只证明那房全部是B所有、全部成为B的遗产,仍然无法仅凭那份公证就证明B的儿子对房子有所有权:在有公证、B去世没有遗嘱时,这房只能由B的儿子、B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A共同继承此房。

4、“假如ab双方不在,那么A原来的儿子想通过不劳而获来分房产,他在法律上有依据吗?此时如果按照法律继承,房产权是不是应该归B的儿子所有?这样a原来的儿子就不能来分房产了?”:

(1)A的儿子是否对这房有继承权,要看情况:如果是A先死亡,A的儿子就对这房没有任何权利;如果B先死亡:A从B那里继承得到的此房的份额,在A死亡后,A的儿子有法定继承权:这不是“不劳而获”,而是A儿子的法定权利!此时A的儿子得到房子的部分份额有法律依据。

(2)无论是A先死亡还是B先死亡:这房都不太容易只归的儿子一人所有:除非是A先死亡、并且B的父母也先于B死亡、B只有这一个儿子时才会只归B儿子一人。

5、我猜,你或者是B,或者是B的儿子:如果怕以后麻烦,建议让B写下遗嘱:这房在B去世后,只由B儿子一人继承,由B亲笔书写、写清以上内容、亲笔签名、写上年月日,不用公证即可,但最好一式几份,B一份、B儿子一份、见证人一份。

再婚家庭子女的财产继承3

一、再婚家庭房产如何继承

如果是再婚前的房子,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确定给前妻孩子的,这房子不再是他的财产,其后妻和后妻的孩子没有继承权。再婚后取得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妻和后妻的孩子有权继承。

二、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三、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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