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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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总公司在规模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是没有法人的,所以在需要签订相关合同时,必须向总公司报告,并征求总公司的意见才可以执行,如果私自签订合同的,一般是效力待定状态,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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