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法律分析:呼和浩特社保缴费基数将依据依据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5.58元来确定。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单位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205.58元的60%的参保职工,按4205.58元的60%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205.58元的80%的参保职工,按4205.58元的80%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205.58元的60%,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205.58元的80%,但低于4205.58元的300%的参保职工,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205.58元的300%的参保职工,按300%计算缴费基数,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