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卡里进的其他钱也 算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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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减去支出6万元后的余额,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收入减去支出5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各项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3、营业收入,以各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每次出租物业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扣除费用的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转让财产所得,以转让财产所得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拓展资料: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符合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居民个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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