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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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南宁港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南宁港总体规划(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于近日取得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批复。根据规划,南宁港现划分为六景港区、牛湾港区、中心城港区、横县港区、隆安港区和马山港点。
对比上一轮规划,本次批复的规划将原中心城港区根据功能划分为主要承担客运功能的中心城港区和主要承担货运功能的牛湾港区,根据南宁港的港口性质、南宁市城市发展及产业布局特点,进一步明确南宁港各港区、港点的功能定位,更好地体现岸线资源集约利用和港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并与城市功能、产业布局相匹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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