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野兔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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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抓野兔犯法,野兔属于三有名录里的动物是受保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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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抓野兔,这个可以判刑。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案例
男子捡大柴时发现有野兔踪迹,于是回家自制野兔套再返回捕兔,可是兔子没捕到,他自己却因非法狩猎罪被判缓刑二个月。
1953年出生的张某某家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苇子峪镇于家村。2020年1月5日,张某某到山上捡大柴过程中,在苇子峪镇于家村滴水砬子屯放牛沟发现有野兔踪迹,当即返回家中,用细铁丝自制成3个野兔套后又返回放牛沟,将3个野兔套放置于野兔踪迹上,尚未猎捕到野兔。
案发后,张某某被森林公安干警口头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及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予以采信,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张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日前,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案例
男子捡大柴时发现有野兔踪迹,于是回家自制野兔套再返回捕兔,可是兔子没捕到,他自己却因非法狩猎罪被判缓刑二个月。
1953年出生的张某某家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苇子峪镇于家村。2020年1月5日,张某某到山上捡大柴过程中,在苇子峪镇于家村滴水砬子屯放牛沟发现有野兔踪迹,当即返回家中,用细铁丝自制成3个野兔套后又返回放牛沟,将3个野兔套放置于野兔踪迹上,尚未猎捕到野兔。
案发后,张某某被森林公安干警口头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及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予以采信,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张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日前,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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