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办法》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的,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可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同时,须提交材料中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如果户籍证明上可以证实的,不需开具其它证明;不能证实的,由子女工作单位出具。“随其共同居住”凭本人申请即可,不需其它证明。条件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科技奖获得者及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及自治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及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