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区落户要求
青岛城阳区落户要求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青岛城阳区落户要求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居住落户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在城阳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注:
商品住宅是指土地状况栏内土地用途含住宅的用地且房屋状况栏内规划用途为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
共有不动产权的单套商品住宅,只受理、办理一次居住落户。
人才引进落户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3、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在城阳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1、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近3年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4、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注:
1、合法固定住所凭证:⑴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⑵房产部门直管承租使用证明;⑶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凭证,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2、无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
毕业生落户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的,在3年派遣期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未就业毕业生回本市落户。
积分落户
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市区内本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
(三)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四)无犯罪记录。
积分条件
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保存提交信息,完成网上报名,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获得积分落户卡后可办理落户手续。
夫妻投靠落户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与本市的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已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被投靠人应当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被投靠人应当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注:未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情形中,其父母再婚时其本人已经是未婚成年子女的,不适用单独投靠继父或者继母。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允许来青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青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被投靠人应当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注: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情形中,其父母再婚时被投靠人已经是成年子女的,不适用单独投靠继子或者继女。
社区(村)公共户落户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在本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本社区范围内登记为社区(村)公共户。
1、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2、夫妻离婚后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3、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经消失的;
4、符合回青落户条件的退出现役、本市生源毕业生以及其他人员,原同户人员迁至社区(村)公共户的;
5、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单位,户口无处迁移的;
6、集体户成员已经离开原单位,现所在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7、持有户口迁移证,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8、因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及服刑被注销本市户口,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9、其他特殊情形的。
市内户口迁移(城镇间迁移)
(一)本市户籍人口(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
(二)夫妻之间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含离婚和丧偶)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三)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四)驻青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迁往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集体户。
市内户口迁移(城镇迁往乡村)
(一)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原籍农村居住地;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均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在城镇无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三)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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