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相同之处: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不同之处:(1)原因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当事人可控的行为,即主观的;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不可控制的,即客观的。(2)时间不同:中止只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内。(3)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则只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