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控软件里开发票怎样增加明细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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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开开票系统,直接点击工具条上的“清单”按钮,系统弹出“销货清单填开”窗口,在此窗口中添加商品明细,具体手动输入想要添加的明细;
2、填开商品信息填写完毕,点击工具条上的“完成”按钮,返回到发票填开界面,此时,商品信息表中出现“清单行”,所有栏目则不允许修改;
3、选择添加明细后,发票的正页本来是该写明显的地方,就自动成了明细见附件,发票打出来,附件明细会出现在下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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