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离婚算谁的
您好。父母出资时间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如下:
1.婚前,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但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该财产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2.婚前,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可以认定为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与,离婚分割财产时会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结婚的时间长短等因素,具体确定分割的比例。
3.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有约定按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会根据双方的贡献代销、结婚期限的长短等因素,具体确定分割比例。
4.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协议中明确赠与其中一方。
以上论述以出资全款为默认条件,如若您所说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部分出资,则需根据父母出资的具体情形个案研究,建议您就具体细节咨询律师,若您需要更深入的法律帮助,您可联系我们进一步沟通。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房子仍被认定共同财产
琳琳和李健于2004年结婚登记,婚后李健变得有暴力倾向,且有赌博的恶习,最终琳琳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人在婚后购买了荔湾区芳村的一套房屋,登记在李健名下。庭审中,琳琳提供了房产查册表、购房合同等以证明该房产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李健称,该房屋的是由其父母出资的,李健提供了其父母名下银行转账记录(2010年11月至2015年)。但琳琳主张此部分转账仅是李健父母取款的银行凭证,与购房款总额也不一致。
法院判决认定,因仅有父母的转账记录且转账至李健名下账户,李健父母的转账款项和购房款支付的总额不一致,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健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因该房产的购买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琳琳为该房产进行装修和购买家具等,故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健父母对房产出资款可以债权人身份另行起诉解决。该房屋双方同意竞价取得,最终李健出价85万元取得该房产产权,李健应一次性补偿琳琳42.5万元房屋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