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第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第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