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申请书交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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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编码
政务服务中心填写
二、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五、受理机构
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七、申办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资料来源:“新疆工商”网站下载。
八、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进入新疆工商注册登记网上办事大厅(http: ∕∕117.145.177.252/)进行网上申报。
(二)网上预审:进入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http://172.31.132.100/)进行网上审核。
(三)窗口受理:网上审核通过后,带网上上传的所有纸质材料到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注册大厅提交。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法证(文书)——送达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 收费项目:无
(二) 收费依据:无
(三) 收费标准:无
十二、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和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电话咨询:0991-5919297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
2.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电话: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公地点和时间
地点: 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7:30(北京时间)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电话查询:0991-5919297
3.网上查询:新疆工商注册登记网上办事大厅(http:
∕∕117.145.177.252/)
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电话查询:0991-5919297
3.网上查询:新疆工商注册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政务服务中心填写
二、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五、受理机构
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七、申办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资料来源:“新疆工商”网站下载。
八、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进入新疆工商注册登记网上办事大厅(http: ∕∕117.145.177.252/)进行网上申报。
(二)网上预审:进入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http://172.31.132.100/)进行网上审核。
(三)窗口受理:网上审核通过后,带网上上传的所有纸质材料到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注册大厅提交。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法证(文书)——送达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 收费项目:无
(二) 收费依据:无
(三) 收费标准:无
十二、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和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电话咨询:0991-5919297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
2.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电话: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公地点和时间
地点: 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7:30(北京时间)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电话查询:0991-5919297
3.网上查询:新疆工商注册登记网上办事大厅(http:
∕∕117.145.177.252/)
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电话查询:0991-5919297
3.网上查询:新疆工商注册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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