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算举例和增值税计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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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
问题描述:
有例题有解答越具体越好
解析:
一、生产环节,也叫生产销售环节。
1、直接生产销售。
在销售时看是从量定额征税、从价定率征税还是复合计税征税。
从价定率征税:
例题:销售化妆品,销售额是100万,则应纳消费税=100万×30%
从量定额征税:
例题:销售20吨啤酒,定量税额为220元每吨,则应纳税=20×220
复合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题:
(1)卷烟60元1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比例税率为45%,卖了3箱,每箱150元,则:
应纳消费税=3×250×60×45%+3×150
(2)粮食白酒,比例税率为25%,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销售2000吨粮食白酒,每吨为3万元,则:
应纳税额=3×2000×25%+2000×2000×0.5÷10000
在征增值税时,
(1)卖了100万的化妆品,应纳增值税=100万×17%-当期进项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基是一样的,都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2)啤酒卖了20吨,每吨是2500元,应纳增值税=20×2500×17%-当期进项
(3)当期卖了3箱卷烟,1箱250条,1条是60元,增值税税率17%。
特殊问题: 教材P146
1、视同销售的问题。 教材P147
2、包装物押金的问题。
3、门市部的问题。
第十四讲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五节 计税依据
一、生产环节,也叫生产销售环节。
(一)直接生产销售。
特殊问题: 教材P146
1、视同销售的问题。 教材P147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见委托加工的章节
2、包装物押金的问题。 教材P148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同增值税)
对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注意:啤酒与黄酒消费税与增值税,教材P83第7点,)
例题:有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300元,
(1)卖了100万的化妆品,
应纳增值税=100万×17%+300/(1+17%)×17%/10000
应纳消费税=[100万+300/(1+17%)/10000]×30%
3、门市部的问题。
教材P149(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产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教材P149
(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物易物)、投资入股和低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外购已税连续生产应税品
外购已税连续生产应税,是指外购的产品已经是一个已经缴纳了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买来后连续生产成另外一种应税消费品。
外购已税连续生产应税,是准予扣除外购已税产品的已纳税款。
准予扣除的要点:1、注意扣除的范围;2、注意扣除的数量;3、注意扣除不包括珠宝玉石。 教材P148—149(二)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算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例题:
(1)外购化妆品,连续生产的化妆品当期销售额是100万,100万×30%,外购化妆品期初价值是10万,本期购入30万,期末货存是15万,则用本期领用的数量25万×30%,则本期应纳数,100万×30%-25万×30%
(2)当期卖了3箱卷烟,1箱250条,1条是60元,比例税率为45%,每箱150元,则:应纳消费税=3×250×60×45%+3×150 。卷烟是拿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丝期货存10万,本期入库30万,期末货存15万,则
应纳税额=3×250×60×45%+3×150-25×30%
在征增值税时,
(1)化妆品应纳增值税=100万×17%-30×17%
(2)卷烟应纳增值税=3×250×60×17%-30×17%
(三)自产自用
如果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则先不征税;如果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其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与教材P81—82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相比较,增值税与消费税计税依据相同,都只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委托加工环节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增值税(受托方是个体工商户的除外)。如果加工的是应税消费品的,如果受托方也销售同类产品的,要按受托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确认计税依据;如果受托方没有生产同类产品的,要参照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指主要材料成本
(1)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同外购)。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比较问题:
消费税:(1)代收代缴的问题;(2)如果收回后连续生产时要扣除的问题。
增值税:受托方只代收代缴了消费税,没有代收代缴增值税;增值税的进项有加工费,材料成本,运输费
例如:外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烟叶的价值是10万元,则材料成本为10万×(1-13%)
销项,就是最后销售的销项。
第十五讲
第三章 消费税
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了解)
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课税对象,凡是进入我国的货物或商品的消费品都应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该于报关时缴纳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教材P154(三)税率的最后一行改为: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教材P126(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改为: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注意:(二)依据确定的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计算定额税要注意前后要一致。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第九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可先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
1、“免并退”是外贸企业;是指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2、“免不退”是适用于生产企业;
3、“不免也不退”是商贸企业。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1、对采用比例税率征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从工厂购进货物时,计算征收消费税的价格。对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同增值税依据)。
2、对采用固定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出口报关的数量。
第十节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人是在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人也是纳税人。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教材P156
四、税率(背)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掌握) 教材P157
(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6%)/(1-5%)
第十一节 申报与缴纳(了解)
教材P80
五、报缴税款的方法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方法,可从下列方法中确定一种:
(一)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三)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第十二节 应用举例
第四章 营业税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了解)
二、营业税的特点(熟悉)
与其商品劳务税相比,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一般以营业税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三)计算简便
三、营业税的立法原则(了解)
第二节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确定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
一、“境内”的含义(熟悉)
(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三)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这里强调“在境内使用”。
(五)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六)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指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
(七)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保险是否在境内,关键看标的。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掌握)
单位和个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掌握)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的划分
4、纳税人以签订建筑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第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资质;第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三)几项具体规定
1、燃气公司代有产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第十六讲
第四章 营业税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熟悉)
营业税分为9大税目,前7个税目是提供劳务,第8个税目是转让无形资产,第9个税目是销售不动产。
(一)交通运输业 教材P165—166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交通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辅助业。
1、铁路运输业。不包括城市地下铁路的运营;也不包括铁道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商为、教育、科研、卫生等业务活动。
3、管道运输业。包括泵站的运行。不包括管道的维护。
4、水上运输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程租、期租是指不仅出租了交通工具,还派去了驾驶人员。
5、航空运输业。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港口业、水运辅助业、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装卸搬运业和其他交通运输辅助业。
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纳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建筑业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施工单位自建自用房屋,不征收营业税。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涉及建筑与销售不动产两个应税行为,所以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1、金融业。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营业税。
信托业务,不包括信托贷款。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
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本税目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1、文化业。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出租文化场所属于“租赁业”征税范围。
2、体育业。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租赁业”征税范围。
(七)服务业
本税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经营租赁)、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税。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本税目征税。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对报社、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
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租赁业”征税范围。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按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的,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
问题描述:
有例题有解答越具体越好
解析:
一、生产环节,也叫生产销售环节。
1、直接生产销售。
在销售时看是从量定额征税、从价定率征税还是复合计税征税。
从价定率征税:
例题:销售化妆品,销售额是100万,则应纳消费税=100万×30%
从量定额征税:
例题:销售20吨啤酒,定量税额为220元每吨,则应纳税=20×220
复合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题:
(1)卷烟60元1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比例税率为45%,卖了3箱,每箱150元,则:
应纳消费税=3×250×60×45%+3×150
(2)粮食白酒,比例税率为25%,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销售2000吨粮食白酒,每吨为3万元,则:
应纳税额=3×2000×25%+2000×2000×0.5÷10000
在征增值税时,
(1)卖了100万的化妆品,应纳增值税=100万×17%-当期进项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基是一样的,都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2)啤酒卖了20吨,每吨是2500元,应纳增值税=20×2500×17%-当期进项
(3)当期卖了3箱卷烟,1箱250条,1条是60元,增值税税率17%。
特殊问题: 教材P146
1、视同销售的问题。 教材P147
2、包装物押金的问题。
3、门市部的问题。
第十四讲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五节 计税依据
一、生产环节,也叫生产销售环节。
(一)直接生产销售。
特殊问题: 教材P146
1、视同销售的问题。 教材P147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见委托加工的章节
2、包装物押金的问题。 教材P148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同增值税)
对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注意:啤酒与黄酒消费税与增值税,教材P83第7点,)
例题:有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300元,
(1)卖了100万的化妆品,
应纳增值税=100万×17%+300/(1+17%)×17%/10000
应纳消费税=[100万+300/(1+17%)/10000]×30%
3、门市部的问题。
教材P149(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产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教材P149
(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物易物)、投资入股和低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外购已税连续生产应税品
外购已税连续生产应税,是指外购的产品已经是一个已经缴纳了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买来后连续生产成另外一种应税消费品。
外购已税连续生产应税,是准予扣除外购已税产品的已纳税款。
准予扣除的要点:1、注意扣除的范围;2、注意扣除的数量;3、注意扣除不包括珠宝玉石。 教材P148—149(二)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算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例题:
(1)外购化妆品,连续生产的化妆品当期销售额是100万,100万×30%,外购化妆品期初价值是10万,本期购入30万,期末货存是15万,则用本期领用的数量25万×30%,则本期应纳数,100万×30%-25万×30%
(2)当期卖了3箱卷烟,1箱250条,1条是60元,比例税率为45%,每箱150元,则:应纳消费税=3×250×60×45%+3×150 。卷烟是拿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丝期货存10万,本期入库30万,期末货存15万,则
应纳税额=3×250×60×45%+3×150-25×30%
在征增值税时,
(1)化妆品应纳增值税=100万×17%-30×17%
(2)卷烟应纳增值税=3×250×60×17%-30×17%
(三)自产自用
如果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则先不征税;如果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其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与教材P81—82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相比较,增值税与消费税计税依据相同,都只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委托加工环节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增值税(受托方是个体工商户的除外)。如果加工的是应税消费品的,如果受托方也销售同类产品的,要按受托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确认计税依据;如果受托方没有生产同类产品的,要参照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指主要材料成本
(1)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同外购)。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比较问题:
消费税:(1)代收代缴的问题;(2)如果收回后连续生产时要扣除的问题。
增值税:受托方只代收代缴了消费税,没有代收代缴增值税;增值税的进项有加工费,材料成本,运输费
例如:外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烟叶的价值是10万元,则材料成本为10万×(1-13%)
销项,就是最后销售的销项。
第十五讲
第三章 消费税
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了解)
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课税对象,凡是进入我国的货物或商品的消费品都应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该于报关时缴纳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教材P154(三)税率的最后一行改为: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教材P126(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改为: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注意:(二)依据确定的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计算定额税要注意前后要一致。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第九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可先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
1、“免并退”是外贸企业;是指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2、“免不退”是适用于生产企业;
3、“不免也不退”是商贸企业。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1、对采用比例税率征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从工厂购进货物时,计算征收消费税的价格。对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同增值税依据)。
2、对采用固定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出口报关的数量。
第十节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人是在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人也是纳税人。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教材P156
四、税率(背)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掌握) 教材P157
(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6%)/(1-5%)
第十一节 申报与缴纳(了解)
教材P80
五、报缴税款的方法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方法,可从下列方法中确定一种:
(一)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三)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第十二节 应用举例
第四章 营业税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了解)
二、营业税的特点(熟悉)
与其商品劳务税相比,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一般以营业税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三)计算简便
三、营业税的立法原则(了解)
第二节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确定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
一、“境内”的含义(熟悉)
(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三)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这里强调“在境内使用”。
(五)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六)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指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
(七)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保险是否在境内,关键看标的。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掌握)
单位和个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掌握)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的划分
4、纳税人以签订建筑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第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资质;第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三)几项具体规定
1、燃气公司代有产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第十六讲
第四章 营业税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熟悉)
营业税分为9大税目,前7个税目是提供劳务,第8个税目是转让无形资产,第9个税目是销售不动产。
(一)交通运输业 教材P165—166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交通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辅助业。
1、铁路运输业。不包括城市地下铁路的运营;也不包括铁道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商为、教育、科研、卫生等业务活动。
3、管道运输业。包括泵站的运行。不包括管道的维护。
4、水上运输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程租、期租是指不仅出租了交通工具,还派去了驾驶人员。
5、航空运输业。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港口业、水运辅助业、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装卸搬运业和其他交通运输辅助业。
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纳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建筑业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施工单位自建自用房屋,不征收营业税。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涉及建筑与销售不动产两个应税行为,所以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1、金融业。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营业税。
信托业务,不包括信托贷款。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
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本税目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1、文化业。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出租文化场所属于“租赁业”征税范围。
2、体育业。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租赁业”征税范围。
(七)服务业
本税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经营租赁)、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税。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本税目征税。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对报社、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
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租赁业”征税范围。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按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的,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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