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一般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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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一般表现为:
1、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制造产品采用的技术通常也都是商业秘密;
2、工艺程序。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即是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不同的工艺程序制造出的商品是有差别的,即使工艺程序一样,但顺序不同都可能产生不一样的产品。所以工艺程序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3、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配方一直都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自古以来配方就以秘密由继承人传承,配方的小小差别,生产出的产品往往有天壤之别,如今,食品配方也成为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
4、图纸。图纸,往往是产品、技术的书面表现形式。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图纸的泄露,往往让企业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
5、改进的机器设备。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订作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改进的设备通常是独一无二的,其用途、功能和外观可能也与其他设备存在差别,所以说改进的机器设备也属于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这些文件一般都记录了相关的技术,商业等信息,因此也属于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中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实中常常发生盗窃竞争公司的客户情报的情况,如果一公司的客户情报外泄,则它的客户很可能被竞争对手知晓,从而对其造成重大影响;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占有一定优势,并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制造产品采用的技术通常也都是商业秘密;
2、工艺程序。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即是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不同的工艺程序制造出的商品是有差别的,即使工艺程序一样,但顺序不同都可能产生不一样的产品。所以工艺程序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3、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配方一直都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自古以来配方就以秘密由继承人传承,配方的小小差别,生产出的产品往往有天壤之别,如今,食品配方也成为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
4、图纸。图纸,往往是产品、技术的书面表现形式。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图纸的泄露,往往让企业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
5、改进的机器设备。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订作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改进的设备通常是独一无二的,其用途、功能和外观可能也与其他设备存在差别,所以说改进的机器设备也属于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这些文件一般都记录了相关的技术,商业等信息,因此也属于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中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实中常常发生盗窃竞争公司的客户情报的情况,如果一公司的客户情报外泄,则它的客户很可能被竞争对手知晓,从而对其造成重大影响;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占有一定优势,并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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