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民德国可享受的社会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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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大家看见更多关于移民的最新新闻, 特别为大家整理了《移民德国可享受的社会福利保障》这篇文章,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看后能够有更好的了解!!
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是在许多年内发展起来的,它的高度效率也得到了外国的公认。根据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制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国家。社会福利国家的根本原则是既要求团结互助,又要求个人负责。为实现这些原则,国家创造了一个广泛的社会福利法网络,从对生病、需要护理、事故以及年老时的保障直至子女补助、住房补贴或失业金。除此之外,国家还保证确保基本的生活条件。
医疗保险:所有的联邦德国公民,无论是作为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的义务的或自愿的投保者(90%的居民)或者作为私人医疗保险公司的投保者,都参加医疗保险。有保险义务者以及自愿投保的职员的保险费由投保者和雇主各付一半。所有投保者都可在被允许开业的医疗保险医生和牙科医生中自由选择。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医生和牙医的治疗费用,此外还有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和卫生预防措施。保险机构承担疗养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病假如不超过6周,雇员有权要求雇主照发工资和薪金。有几个劳资协定还延长了这个期限。在此之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最长期限为78周的病休补贴。
事故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情况下,法定的事故保险提供保护和帮助。在联邦德国,所有雇员和农民按法律规定都参加事故保险,其他的独立工作者可自愿投保。大学生、学生和日托儿童也都被纳入受保险保护的范围。承办事故保险的单位主要是分别包括一个职业部门所有企业的各职业合作社,它们只通过企业支付的保险费筹资。此外,职业合作社有义务公布防止事故和防治职业病方面的规定,并监督这些规定在企业内的实施。
养老金保险:法定的养老金保险是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证就业者退出职业生活之后能够保持适当的生活水平。根据法律,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养老金保险。无义务保险者,可自愿参加养老金保险。养老金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职工养老金保险公司在职工职业能力减弱后支付养老金与社会保险金。领取养老金的前提是“等待期”期满,即至少参加过最低年限的保险。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3岁或60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主要视保险的工作收入多少而定。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金保险的任务。它除此之外还为投保者的工作能力的保持、提高与恢复(康复)服务,例如保证他们的疗养并在他们由于健康原因不得不学一种新的职业时提供资助。
失业保险:所有雇员(即工人、职员、家庭手工业者以及受培训者)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如果一名失业者在有权要求此费用之前的最后3年中至少有12个月有缴纳保险费用义务,他获得的失业金通常为劳动净报酬的60%(至少带一个孩子的为67%)。失业金支付的时间长短视年龄而定。
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是一种义务保险:法律规定每个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在他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护理保险,或者参加私人保险的人必须参加一项私人护理保险。护理保险的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
家庭保险费用:家庭可以在领取子女补贴或免税数额之间进行选择。打算自己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还可申请直至3年的抚育假。在这段时间里,原则上受到不被解雇的保护。
供养战争受害者和健康受损害情况下的社会福利补偿:健康受到伤害情况下的社会福利补偿费用的获得者是战争受害者、联邦国防军士兵、民事性劳务者、暴力行动受害者以及统一社会党统治下的受冤屈者、因注射而落残者和政府委任的社团主张给予照料的其他人。他们在法律上还有权得到的养老金视健康受损害的严重程度而定,并与雇员就业收入的发展相适应。此外,还给予医疗以及工作和职业方面康复的费用。如果因健康受到损害而死亡,其遗孀及遗孤有权要求供养。
社会救济金:在联邦德国,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得到社会经济金。根据社会救济法,联邦德国每一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社会救济金主要由地方提供。
二、德国医疗保险
“人生病了最怕什么,最怕没有医疗保险。”这不是广告,而是一位德国专家在向人们介绍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时的开场白。在德国,几乎所有有收入的人都参加了医疗保险,不同的只是高收入者可以自己选择是参加私人医疗保险还是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而低收入者则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德国法律给法定医疗保险下的定义是:“法定医疗保险的任务是维持、恢复或改善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它应以宣传、咨询和提供医疗待遇的方式帮助投保人并引导他们健康生活。”德国以此定义为基础,确定了法定医疗保险的对象和内容。
法律规定,法定医疗保险的参加者分为义务保险者和自由保险者。义务保险者是指月税前收入不超过法定义务界限的就业者、失业者、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大学生和就业前的实习生等,这些人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投保者的配偶及其子女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自由保险者是指月税前收入高于法定义务界限的就业者、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律师、军人等,这些人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公司或私人医疗保险公司之间进行选择。选择了私人保险公司的自由保险者,不得随意退出而转入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但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的义务保险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改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1)疾病的预防和疾病的早期诊断;(2)疾病的治疗;(3)病愈后的身体康复;(4)生病期间的护理;(5)丧葬待遇;(6)妇女孕期及哺乳期间的有关待遇;(7)当病假超过6周时,投保者可以从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假补贴,最长为78周等。不管是义务保险者还是自由保险者,都离不开社会医疗保险公司。
由于政府不直接参与法定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因此政府没有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的机构,也不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费率政策,费率的高低由各类保险公司自行确定。据了解,目前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平均费率为投保人税前收入的13.4%,由雇主、雇员双方各承但一半。
依据法律,社会医疗保险公司不隶属于政府,而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按公司法管理的机构。理论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是由投保的雇主与雇员来掌握的。基于这种理论,除前面的七大社会医疗保险公司外,德国还有300多家企业医疗保险公司,以及一些医疗保险互助组织。
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是在许多年内发展起来的,它的高度效率也得到了外国的公认。根据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制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国家。社会福利国家的根本原则是既要求团结互助,又要求个人负责。为实现这些原则,国家创造了一个广泛的社会福利法网络,从对生病、需要护理、事故以及年老时的保障直至子女补助、住房补贴或失业金。除此之外,国家还保证确保基本的生活条件。
医疗保险:所有的联邦德国公民,无论是作为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的义务的或自愿的投保者(90%的居民)或者作为私人医疗保险公司的投保者,都参加医疗保险。有保险义务者以及自愿投保的职员的保险费由投保者和雇主各付一半。所有投保者都可在被允许开业的医疗保险医生和牙科医生中自由选择。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医生和牙医的治疗费用,此外还有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和卫生预防措施。保险机构承担疗养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病假如不超过6周,雇员有权要求雇主照发工资和薪金。有几个劳资协定还延长了这个期限。在此之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最长期限为78周的病休补贴。
事故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情况下,法定的事故保险提供保护和帮助。在联邦德国,所有雇员和农民按法律规定都参加事故保险,其他的独立工作者可自愿投保。大学生、学生和日托儿童也都被纳入受保险保护的范围。承办事故保险的单位主要是分别包括一个职业部门所有企业的各职业合作社,它们只通过企业支付的保险费筹资。此外,职业合作社有义务公布防止事故和防治职业病方面的规定,并监督这些规定在企业内的实施。
养老金保险:法定的养老金保险是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证就业者退出职业生活之后能够保持适当的生活水平。根据法律,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养老金保险。无义务保险者,可自愿参加养老金保险。养老金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职工养老金保险公司在职工职业能力减弱后支付养老金与社会保险金。领取养老金的前提是“等待期”期满,即至少参加过最低年限的保险。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3岁或60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主要视保险的工作收入多少而定。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金保险的任务。它除此之外还为投保者的工作能力的保持、提高与恢复(康复)服务,例如保证他们的疗养并在他们由于健康原因不得不学一种新的职业时提供资助。
失业保险:所有雇员(即工人、职员、家庭手工业者以及受培训者)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如果一名失业者在有权要求此费用之前的最后3年中至少有12个月有缴纳保险费用义务,他获得的失业金通常为劳动净报酬的60%(至少带一个孩子的为67%)。失业金支付的时间长短视年龄而定。
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是一种义务保险:法律规定每个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在他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护理保险,或者参加私人保险的人必须参加一项私人护理保险。护理保险的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
家庭保险费用:家庭可以在领取子女补贴或免税数额之间进行选择。打算自己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还可申请直至3年的抚育假。在这段时间里,原则上受到不被解雇的保护。
供养战争受害者和健康受损害情况下的社会福利补偿:健康受到伤害情况下的社会福利补偿费用的获得者是战争受害者、联邦国防军士兵、民事性劳务者、暴力行动受害者以及统一社会党统治下的受冤屈者、因注射而落残者和政府委任的社团主张给予照料的其他人。他们在法律上还有权得到的养老金视健康受损害的严重程度而定,并与雇员就业收入的发展相适应。此外,还给予医疗以及工作和职业方面康复的费用。如果因健康受到损害而死亡,其遗孀及遗孤有权要求供养。
社会救济金:在联邦德国,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得到社会经济金。根据社会救济法,联邦德国每一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社会救济金主要由地方提供。
二、德国医疗保险
“人生病了最怕什么,最怕没有医疗保险。”这不是广告,而是一位德国专家在向人们介绍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时的开场白。在德国,几乎所有有收入的人都参加了医疗保险,不同的只是高收入者可以自己选择是参加私人医疗保险还是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而低收入者则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德国法律给法定医疗保险下的定义是:“法定医疗保险的任务是维持、恢复或改善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它应以宣传、咨询和提供医疗待遇的方式帮助投保人并引导他们健康生活。”德国以此定义为基础,确定了法定医疗保险的对象和内容。
法律规定,法定医疗保险的参加者分为义务保险者和自由保险者。义务保险者是指月税前收入不超过法定义务界限的就业者、失业者、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大学生和就业前的实习生等,这些人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投保者的配偶及其子女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自由保险者是指月税前收入高于法定义务界限的就业者、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律师、军人等,这些人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公司或私人医疗保险公司之间进行选择。选择了私人保险公司的自由保险者,不得随意退出而转入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但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的义务保险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改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1)疾病的预防和疾病的早期诊断;(2)疾病的治疗;(3)病愈后的身体康复;(4)生病期间的护理;(5)丧葬待遇;(6)妇女孕期及哺乳期间的有关待遇;(7)当病假超过6周时,投保者可以从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假补贴,最长为78周等。不管是义务保险者还是自由保险者,都离不开社会医疗保险公司。
由于政府不直接参与法定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因此政府没有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的机构,也不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费率政策,费率的高低由各类保险公司自行确定。据了解,目前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平均费率为投保人税前收入的13.4%,由雇主、雇员双方各承但一半。
依据法律,社会医疗保险公司不隶属于政府,而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按公司法管理的机构。理论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是由投保的雇主与雇员来掌握的。基于这种理论,除前面的七大社会医疗保险公司外,德国还有300多家企业医疗保险公司,以及一些医疗保险互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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