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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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关于候选人比例: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关于候选人比例: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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