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税务师考试指导《税法Ⅰ》: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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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1)我国消费税仅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消费税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5)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三、销售额的确定
(1)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①纳税人用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费用
①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②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③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其押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④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的确定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款。如果当月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则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数据)。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1)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其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④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⑤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⑦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注意相应的计算题。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3)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4)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1)我国消费税仅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消费税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5)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三、销售额的确定
(1)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①纳税人用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费用
①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②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③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其押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④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的确定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款。如果当月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则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数据)。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1)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其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④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⑤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⑦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注意相应的计算题。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3)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4)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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