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资质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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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2、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件(如下)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3、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4、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6、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件(如下)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3、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4、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6、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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