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对外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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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所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既要维护国家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吸收外资和引进技术,为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因此,在帝结双边税收协定时,中国十分注重:
①合理地维护收入来源国的征税权。征税权的划分必须照顾缔约国各方的实际利益,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必然会出现资金与技术单向流入以及利润与费用单向流出,因此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中国就难以接受资本输出国缩小常设机构范围的要求,而主张合理地确定常设机构的范围;在投资所得方面,坚持应由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税率一般不低于10%,不同意经合组织《范本》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仅由技术输出方居住国单独征税的规定;对于其他财产所得,主张所得来源国家拥有征税权,不同意居住国政府对其拥有独占征税权。这些措施有效地维护了中国的正当权益,并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②强调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平等互利是中国与所有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出发点。由于各缔约国国情各异,各国国内法具体的征税措施也互不相同,因此,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在互相尊重对方权益的前提下,恰当划分双方的税收管辖权。对某一缔约国的特殊情况和要求,中国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按照双方权利对等的原则,实行互利互让,一般不接受对方保留特殊权利的要求。
③要求资本输出国提供税收饶让抵免。在中国已颁布的一系列涉外税收法律法规中,都有许多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因此,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中国要求资本输出国提供税收饶让抵免,把中国税法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减免税以及在税收协定中接受限制税率所减少的税收,由对方国家视同已征税给予抵免。当然,在同发展中国家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也可以实行相互给予同已征税抵免。
①合理地维护收入来源国的征税权。征税权的划分必须照顾缔约国各方的实际利益,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必然会出现资金与技术单向流入以及利润与费用单向流出,因此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中国就难以接受资本输出国缩小常设机构范围的要求,而主张合理地确定常设机构的范围;在投资所得方面,坚持应由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税率一般不低于10%,不同意经合组织《范本》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仅由技术输出方居住国单独征税的规定;对于其他财产所得,主张所得来源国家拥有征税权,不同意居住国政府对其拥有独占征税权。这些措施有效地维护了中国的正当权益,并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②强调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平等互利是中国与所有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出发点。由于各缔约国国情各异,各国国内法具体的征税措施也互不相同,因此,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在互相尊重对方权益的前提下,恰当划分双方的税收管辖权。对某一缔约国的特殊情况和要求,中国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按照双方权利对等的原则,实行互利互让,一般不接受对方保留特殊权利的要求。
③要求资本输出国提供税收饶让抵免。在中国已颁布的一系列涉外税收法律法规中,都有许多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因此,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中国要求资本输出国提供税收饶让抵免,把中国税法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减免税以及在税收协定中接受限制税率所减少的税收,由对方国家视同已征税给予抵免。当然,在同发展中国家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也可以实行相互给予同已征税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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