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议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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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在议会中所处的优势,扩大和巩固他们的统治权。他们以法律形式逐渐取消以君主为代表的贵族特权,并限制王权。
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光荣革命”后,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国王手中夺取了政治、法律、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最高权力,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另外,议会有赞成或拒绝征收新税和特别税的权力。从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一方面是从立法权、司法权、税收和军权等方面限制王权;另一方面,又将议会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
《权利法案》内容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判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开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光荣革命”后,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国王手中夺取了政治、法律、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最高权力,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另外,议会有赞成或拒绝征收新税和特别税的权力。从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一方面是从立法权、司法权、税收和军权等方面限制王权;另一方面,又将议会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
《权利法案》内容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判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开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参考资料: 人教版《世界近代现代史》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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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在议会中所处的优势,扩大和巩固他们的统治权。他们以法律形式逐渐取消以君主为代表的贵族特权,并限制王权。
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光荣革命”后,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国王手中夺取了政治、法律、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最高权力,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另外,议会有赞成或拒绝征收新税和特别税的权力。从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一方面是从立法权、司法权、税收和军权等方面限制王权;另一方面,又将议会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判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光荣革命”后,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国王手中夺取了政治、法律、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最高权力,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另外,议会有赞成或拒绝征收新税和特别税的权力。从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一方面是从立法权、司法权、税收和军权等方面限制王权;另一方面,又将议会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判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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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议会权利主要有具有立法权、监督权和财权等。
议会分有两院:上议院(即 贵族院,掌握最高司法权等)、
下议院(即 平民院,它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 的。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但今年来,议会权利萎缩,国家权利重心逐步向内阁和首相倾斜,首相成为英国最有权势的人。
议会权利主要有具有立法权、监督权和财权等。
议会分有两院:上议院(即 贵族院,掌握最高司法权等)、
下议院(即 平民院,它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 的。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但今年来,议会权利萎缩,国家权利重心逐步向内阁和首相倾斜,首相成为英国最有权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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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一、上院——贵族院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下院——平民院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下院——平民院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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