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被告人无力赔偿怎么办
法律主观:
若被告人确实无力赔偿,且也无财产可供 强制执行 的,将终止执行,但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自己无力赔偿,但根据法律规定,可由其他人代为赔偿,如以下情形: (一) 未成年人犯罪 造成损失的,其父母负有赔偿责任; (二)如果有同案犯或其他人参与犯罪,造成损失,同案犯或参与犯罪的人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如果 违法所得 有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于这部分家属负有退赔义务;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被告人的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替被告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的规定》第3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 诉讼 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