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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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劳动监察 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 行政处罚 的案件。 劳动仲裁一般是劳动局里面设置的劳动 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所处理。 按照法律的规定, 劳动争议 案件首先必须进行劳动仲裁,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 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 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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