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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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如下:
1、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策,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2、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充分体现新能源的绿色电力价值。
3、鼓动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政策解读
1、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确保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体系要求监测项目弃风、弃光状况。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将限发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经核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发电权交易(转让),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应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相关交易。
2、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局域网、新能源微电网、能源互联网等示范项目中建设无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以试点方式开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励用电负荷较大且持续稳定的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和配电网经营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实现有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国家补贴的市场化发展。
3、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对纳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仅执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及消纳所涉及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对纳入试点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予以减免。
二、关于工业企业光伏发电政策和审批要求:
1、工业企业自建自发自用光伏发电项目,具有就地就近开发建设、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的优点,有利于实现绿色电力的直接供应和对燃煤的替代,国家大力鼓励支持。
2、指标方面。目前,国家层面已不再下达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由各省(区、市)根据本省(区、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确定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和新增核准(备案)规模。关于工业企业自发自用光伏项目是否占用省里下达的指标,建议您进一步咨询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场地方面。工业企业自发自用光伏项目可依托场区内或场区附近的建筑物、场地或设施建设。并网方面。工业企业自发自用光伏项目可按照相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表,正常接入电网。流程方面。目前,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农光互补等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同样需要投资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没有装机容量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策,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2、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充分体现新能源的绿色电力价值。
3、鼓动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政策解读
1、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确保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体系要求监测项目弃风、弃光状况。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将限发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经核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发电权交易(转让),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应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相关交易。
2、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局域网、新能源微电网、能源互联网等示范项目中建设无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以试点方式开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励用电负荷较大且持续稳定的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和配电网经营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实现有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国家补贴的市场化发展。
3、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对纳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仅执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及消纳所涉及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对纳入试点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予以减免。
二、关于工业企业光伏发电政策和审批要求:
1、工业企业自建自发自用光伏发电项目,具有就地就近开发建设、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的优点,有利于实现绿色电力的直接供应和对燃煤的替代,国家大力鼓励支持。
2、指标方面。目前,国家层面已不再下达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由各省(区、市)根据本省(区、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确定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和新增核准(备案)规模。关于工业企业自发自用光伏项目是否占用省里下达的指标,建议您进一步咨询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场地方面。工业企业自发自用光伏项目可依托场区内或场区附近的建筑物、场地或设施建设。并网方面。工业企业自发自用光伏项目可按照相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表,正常接入电网。流程方面。目前,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农光互补等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同样需要投资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没有装机容量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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