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什么是1减消费税税率
法律主观:
根据《消费税执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 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法律客观:
《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