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景成坤
2023-05-17 · 合同纠纷,医疗纠纷,遗产继承,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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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是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一)起征点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二)免征额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比较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1.两者的相同点(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2.两者的不同点(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例】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999元、1000元和1001元。假设现在规定1000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0×10%=100(元)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1×10%=100.1(元)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10%。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别,但对于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00元。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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