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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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以下医疗费用: 1、医疗费用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医疗费用是由第三人负担或者是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3、在境外就医的。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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