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生打架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对于初中学生打架怎么处理? 1、教师务必要冷静,心态要平和。 我们应该明白,同在屋檐下的一家人之间都难免有摩擦。来自不同地方、不同家庭的未成年的中学生在日常相处时产生矛盾更是极其正常的现象。我们没有必要把中学生打架这样的事情当作洪水猛兽,没有必要咬牙切齿、恨之入骨,学生打架肯定是过于情绪化的表现。要是我们当老师的也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暴跳如雷,那么就更不能正确处理和解决学生的问题。有一个平和的心态,保持冷静是我们妥善处理学生打架事件的前提。 2、以教育为主,对当事人不疏远、不打击、不放弃。 当前我们处理中学生打架的事件时往往是以批评甚至谩骂为主,动不动就通知家长来学校。现在,某些学校领导还创造了所谓的“家庭教育”法:认为打架是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请家长把学生带回家一个星期进行家庭的教育。没有改变就继续在家里呆着,不能再来学校上课了。有个别主要领导还公开跟大家说:“学校没有办法教育你们了,让你们家长教育;家长也教育不了就让社会来教,让派出所来教育。”我们是不赞同这种处理方式的。显然,中学生是未成年人,正是接受学校教育的年龄,犯了点错误不足为怪。我们不应该疏远他们,也不要打击他们,更不能抛弃他们。 3、要找出学生打架的真正原因,分清责任。 我们以往面对打架的学生总是各打五十大板,不分青红皂白,凡是参与打架的学生一律要接受批评和处罚。这样简单草率的处理是很不妥当的,因为打架的双方很难服气。不妨举个例子:张三闲着没事,拼命踢门,刚好门撞到李四的脸,于是李四一气之下出来给张三一脚。像这样的情况,明显要先找肇事者张三了。我们必须先让张三承认错误,并跟李四道歉。然后再找李四进行必要的教育。再比如:去年我校发生了多起女生因抢热水洗澡而打群架的事件,学校领导非常恼火,都一一严肃处理她们了,还把她们赶回家进行所谓的“家庭教育”。其实,说句良心话:学生之所以打架,学校本身也是有责任的。为什么不及时把水烧热?为什么没有提供足够的热水?为什么管理人员不尽责不及时处理等等。我们一味的责怪学生的确是有失公允的。 4、以预防为主,老师要勇于担当保护学生的角色。 中学生斗殴打架了,我们当然要及时妥善处理,但是我们更应该防患于未然。在平时教育他们的时候,不能简单的冷冰冰的强调那些禁止的话。如“不能”“不许”“不可”等等。我们觉得,老师要主动承担起保护学生的责任,尽可能的减少打架事件。我们的做法是,在学生面前经常承诺:你们千万不要欺负别人,也不要说别人的坏话。在这个前提下,要是有人胆敢找上门来欺负你们,你们可以及时禀报我,我定会挺身而出。当然,这么说有点跟开玩笑一样,不过,我们已经在学生心目中有了威望,打架事件发生的几率必然大大减少。 5、要秉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处理打架事件。 我们老师往往喜欢把问题学生拉到办公室进行单独批评教育,失去了进行全体学生教育的良机。当然,单独教育是有必要的,但我们也应该借机警示其他同学。 6、注重平时的引导,教会中学生为人处世。 在班会课上,我们经常播放中国人民大学金正昆教授的《社交礼仪》视频,教会中学生如何与人文明交往,教会他们如何谈吐等等。同理,个人的道德和修养方面也可以通过教育来让他们的逐渐提高。在学生的性格塑造方面,我们则更多的是以引导为主。我们必须让中学生明白:争胜好强没有错,但表现的方式不能是 打架斗殴 ,而应该是其他,如:学习成绩优异,体育拔尖,乐于助人等等。 初中学生大多数还根本就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这种能力,所以对于他们打架还是仅限于公安部门,学校或者是家长以后联合起来对其进行教育的,并且要真正找出学生们之间打架的原因,关键老师不能只一味的保护那些学习成绩好的孩子,在学校经常受人欺负,被人凌辱的这部分学生是更需要关注的。有关初中学生打架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就是这些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