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教师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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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理解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教师法》对教师权利的规定,是对教师这一职业群体除了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以外的权利所作的特殊规定。教师享有的特殊权利是与其职业特点相联系的,是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所不能享有的。各级政府、社会各界要依法保障、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也应懂得并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为此,必须自觉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教师法》对教师的义务也作了相应的具体的规定。教师在明确自己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明确自己应尽的义务,因为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过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的义务;在规定法律关系一方义务时,实际上也同时赋予了另一方权利。换句话说,对于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权利的,对另一方则是义务;反之亦然。例如,《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教师享有这一权利,第九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即“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池教育教学用品”。
3.在不同场合下,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地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也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的权利,只不过是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有针对性。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阻正、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那么教师就可以依据《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要求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总之,对于教师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和履行教师的法律义务,是一个辨正统一的问题,只有明确他们之间正确的关系,用以指导实践,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一名教师应尽的责任。这还有待于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过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的义务;在规定法律关系一方义务时,实际上也同时赋予了另一方权利。换句话说,对于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权利的,对另一方则是义务;反之亦然。例如,《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教师享有这一权利,第九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即“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池教育教学用品”。
3.在不同场合下,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地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也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的权利,只不过是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有针对性。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阻正、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那么教师就可以依据《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要求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总之,对于教师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和履行教师的法律义务,是一个辨正统一的问题,只有明确他们之间正确的关系,用以指导实践,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一名教师应尽的责任。这还有待于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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