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对其罚款处罚,合法吗?新劳动法有没有相关的条文? 10
是不合法的,劳动法中写明不得克扣工资,单位没有任何权利扣员工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扩展资料:
如果工资被公司克扣是可以依法申请补偿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垫江县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不合法,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
罚款是一种经济处罚,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什么行为该被罚款,应该由谁来进行罚款,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换言之,罚款是一种法律处罚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不能针对违纪违规行为。
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是违法行为,只能采取批评、检讨、处分、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措施,单位没有权力进行罚款。
即使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也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比如,一个人开车闯红灯,只能由交管部门罚款,而不能由这个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一些单位擅自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比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单位可以依据绩效考核制度,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不达标的员工扣发奖金,这不属于罚款。
罚款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且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如果员工只是违纪违规而没有违法,不适用罚款措施;如果员工违法,则由相关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员工所在单位无权“代劳”。
扩展资料:
员工虽违反规章制度 但用人单位无权罚款
2015年11月,济南某公司职工齐某准备跳槽,工作也不像以往那样尽心尽力,多次迟到早退。为此,公司根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对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到了年底,齐某提出辞职申请,同时要求公司退还500元罚款。公司负责人愤然拒绝了齐某退还罚款的要求,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退还500元罚款。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奖惩制度、考勤制度中经常有罚款的规定。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授予了企业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员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
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516号令废止,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处分,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对迟到的员工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理方法,但可以不发给全勤奖,采取扣分、记过、警告等其他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
对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齐某实行罚款是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将罚款退还给齐某。
最终,仲裁委对齐某要求公司退还500元罚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萨尔图区法院网--员工虽违反规章制度 但用人单位无权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人大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对处罚的金额有限制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希望能正确的帮到你
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就续签问题上如果公司不打算续签,员工可以得到赔偿。那么,如果是公司与保安服务公司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打算续签了,保安服务公司能不能得到赔偿呢?(公司与保安服务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现在到期了。)
不能,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