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PA审计中,关键审计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有什么区别呢?
区别在关于事务的项目方面,经营会计方面,决策方面不同。
1、项目方面
关键审计合伙人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而高级合伙人与项目无关。
2、经营会计方面
指高级合伙人主要侧重于管理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而关键审计合伙人则不是。
3、决策方面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扩展资料:
合伙人投资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可以拿资金、实物、技术、技术性劳务等,作为合伙的投资。应该说,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标的,都可作为个人合伙时的投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伙人
区别在关于事务的项目方面,经营会计方面,决策方面不同。
1、项目方面
关键审计合伙人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而高级合伙人与项目无关。
2、经营会计方面
指高级合伙人主要侧重于管理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而关键审计合伙人则不是。
3、决策方面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扩展资料:
合伙人权利范围
1、组织形式方面。中国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
2、决策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合作人)会议。
3、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办公室)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
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
4、业务管理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客户)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
5、分配机制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提成制”,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效益工资制”。
参考资料:合伙人_百度百科
在CPA审计中,关键审计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的区别
一、针对性不同
1、关键审计合伙人是针对项目组来说的。
2、高级合伙人是针对事务所这个实体来说的。
二、负责内容不同
1、关键审计合伙人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做出关键决策或判断。
2、高级合伙人负责在事务所的管理。
三、任职时间的规定不同
1、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的规定为:止5停2延1,即5年停止、任期结束后2年不得再次成为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可以延长1年。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
在此期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也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2)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3)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该客户提供咨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而不能按时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2、在CPA审计中,高级合伙人在法律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规定。
推荐于2017-11-26
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或副主任会计师,但不一定就是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是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是具体负责某一项目的注册会计师,他不一定是合伙人。
关键审计合伙人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
教材中所指高级合伙人与项目无关,主要侧重于管理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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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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