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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可采取两种解约方式:
1、 主播可登录个人中心,点击签约频道飘窗上的【我要解约】,向频道发出解约要求:
2、 频道OW登录频道中心,查看解约通知,点击【同意】:
3、 主播收到解约通知,提示解约成功。
扩展资料:
娱乐类视频直播内容违规定义:
1、严禁主播或上麦用户在直播间发表低俗言论、持续模仿各种带有性挑逗的声音,或开展主播交友拍卖活动。
2、严禁主播或上麦用户通过模仿色情动作或进行自我抚摸、并企图暴露敏感部位等引起性挑逗的行为。
3、严禁主播或上麦用户持续爆粗口、谩骂,或演唱带有黄色、擦边、粗口、暴力等违禁歌曲。
4、严禁主播或麦上用户衣冠不整、穿戴或展示浴袍、内衣裤等非公众场合衣物;cos类妆容低俗、不雅;酒后直播表现耍酒疯、酣睡等醉态;或使用性用品作为表演道具,使用道具模仿带有低俗等动作。
5、严禁主播或麦上用户穿着过于暴露,男性赤裸上身,女性着透视装、肉色紧身内衣、三点式露脐泳装,着过于暴露服装,或长时间将镜头聚焦于某敏感部位、通过拉扯或使用道具引起观众对敏感部位的注意等。
6、严禁主播或上麦用户宣传竞争平台。主播、上麦用户、频道管理等在直播间内以文字、语音等任何形式宣传其他语音、视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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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直播无法申请强制解约,这个早在两年前就不能了。但是主播签约满1年而且半年没有开直播,会重新跳出来解约按钮。
但是游戏直播还是可以强制的,解约方式如下:
无论您签约的是普通公会/白金公会,您对同一个频道两个月内只能协议解约2次。
若签约的是白金公会,只有强制解约时需扣除违约金。
若签约的是普通公会,只能协议解约,且无需扣除违约金。
但是游戏直播还是可以强制的,解约方式如下:
无论您签约的是普通公会/白金公会,您对同一个频道两个月内只能协议解约2次。
若签约的是白金公会,只有强制解约时需扣除违约金。
若签约的是普通公会,只能协议解约,且无需扣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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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是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建议尽快通知公司解除合同,解除时间越早越好,如果公司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的,可以不支付,让公司走法律途径。
一般情况下,双方还未实际履行合同,公司也还没就直播事宜为你包装过,为你支出过各项费用,法院或者仲裁不会支持过高的违约金。
相反,如果你一直拖着不处理解约事宜,时间越久,就越难解约或者越难降低违约金。因为法院或者仲裁委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会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期限及履行情况、双方缔约地位强弱、主播的主观过错、主播的经济价值及收益能力、公司对合同继续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经济成本、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参考案例】主播提前解约,被判承担2100元违约金
2020年5月27日,某公司与高某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约定: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担任高某独家的演艺经纪公司;合作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合作期限届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提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五年,以此类推。……合约期间届满,如高某书面通知公司终止协议的,在合约期间届满时及之后的一年内,公司在同等合作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高某确认,其知悉公司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履行本协议,故高某保证,如本协议因高某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高某不得从事任何演艺活动,不得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签署与演艺活动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本协议签订后,除约定情形外,双方均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高某违反本协议,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下述三种违约金计算方式中金额较高者为准:a)100万元;b)高某违约事实发生时已履行合约期内近12个月公司因高某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剩余合作月份的总金额(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c)高某违约事实发生时高某从公司及/或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所有收益之和的5倍。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经济损失的,高某应补足经济损失。
后高某提出解除合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判令高某注销快手“XXX”直播号(XXX1)、“XXX2”直播号(XXX3);
3.本案公证费5292元、律师费1万元、运营费3万元、经纪费用1.2万
元、直播分红2100元、流量券2000元、培训费2000元均由高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协议》涉及委托、行纪、居间、著作权归属、教育培训等多方面内容,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
2、履约中,高某通过微信明确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就此提出异议,而是称“行,走流程了”,并以处理解除后的合同的方式收回了相应直播号,此后公司未再提供任何服务或与高某开展其他合作。考虑到公司缔约前后均由该工作人员负责接洽,该工作人员对高某解约请求的反馈应推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而公司所称公司流程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解约方式,故应认定双方合同已于2020年6月29日协议解除。
3、双方协议文本由公司提供,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并未就协议6.2条进行磋商,则应认定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该条款借用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模式,在双方仅短期合作、公司不提供竞业禁止补偿的前提下禁止高某在较长的时间内参与演艺活动,过分加重了高某的责任,应属无效。且该条款约定的因高某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与双方协议解约的实际情形不符,故对公司请求高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高某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1、公司与高某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2、关于高某是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公司上诉称高某系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高某于2020年6月29日即告知公司解除合同,协议系因高某一方原因导致解除,故高某属于违约一方。
协议签订后,公司对高某直播号的命名、配图、直播技巧等提供了指导,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故高某作为违约方应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时,根据《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第6.2条的规定,如本协议因高某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高某不得从事任何演艺活动,不得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签署与演艺活动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且在高某提出解除合同时,公司的员工亦告知高某“两年内不能直播,如果直播,公司会追责”。故高某在合同解除后使用“XXX”(XXX1)的直播号在“快手”进行直播,亦违反了协议的相关约定,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公司提出的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其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综合考虑双方签订协议时间的长短、高某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以及高某直播分红等情况,本院酌定高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元。
关于公司提出的高某应支付公证费5292元、律师费1万元、运营费3万元、经纪费用1.2万元、流量券2000元、培训费2000元的上诉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元;
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号:(2020)京0108民初47339号
二审案号:(2021)京01民终10313号
一般情况下,双方还未实际履行合同,公司也还没就直播事宜为你包装过,为你支出过各项费用,法院或者仲裁不会支持过高的违约金。
相反,如果你一直拖着不处理解约事宜,时间越久,就越难解约或者越难降低违约金。因为法院或者仲裁委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会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期限及履行情况、双方缔约地位强弱、主播的主观过错、主播的经济价值及收益能力、公司对合同继续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经济成本、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参考案例】主播提前解约,被判承担2100元违约金
2020年5月27日,某公司与高某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约定: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担任高某独家的演艺经纪公司;合作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合作期限届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提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五年,以此类推。……合约期间届满,如高某书面通知公司终止协议的,在合约期间届满时及之后的一年内,公司在同等合作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高某确认,其知悉公司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履行本协议,故高某保证,如本协议因高某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高某不得从事任何演艺活动,不得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签署与演艺活动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本协议签订后,除约定情形外,双方均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高某违反本协议,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下述三种违约金计算方式中金额较高者为准:a)100万元;b)高某违约事实发生时已履行合约期内近12个月公司因高某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剩余合作月份的总金额(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c)高某违约事实发生时高某从公司及/或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所有收益之和的5倍。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经济损失的,高某应补足经济损失。
后高某提出解除合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判令高某注销快手“XXX”直播号(XXX1)、“XXX2”直播号(XXX3);
3.本案公证费5292元、律师费1万元、运营费3万元、经纪费用1.2万
元、直播分红2100元、流量券2000元、培训费2000元均由高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协议》涉及委托、行纪、居间、著作权归属、教育培训等多方面内容,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
2、履约中,高某通过微信明确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就此提出异议,而是称“行,走流程了”,并以处理解除后的合同的方式收回了相应直播号,此后公司未再提供任何服务或与高某开展其他合作。考虑到公司缔约前后均由该工作人员负责接洽,该工作人员对高某解约请求的反馈应推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而公司所称公司流程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解约方式,故应认定双方合同已于2020年6月29日协议解除。
3、双方协议文本由公司提供,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并未就协议6.2条进行磋商,则应认定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该条款借用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模式,在双方仅短期合作、公司不提供竞业禁止补偿的前提下禁止高某在较长的时间内参与演艺活动,过分加重了高某的责任,应属无效。且该条款约定的因高某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与双方协议解约的实际情形不符,故对公司请求高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高某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1、公司与高某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2、关于高某是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公司上诉称高某系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高某于2020年6月29日即告知公司解除合同,协议系因高某一方原因导致解除,故高某属于违约一方。
协议签订后,公司对高某直播号的命名、配图、直播技巧等提供了指导,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故高某作为违约方应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时,根据《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第6.2条的规定,如本协议因高某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高某不得从事任何演艺活动,不得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签署与演艺活动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且在高某提出解除合同时,公司的员工亦告知高某“两年内不能直播,如果直播,公司会追责”。故高某在合同解除后使用“XXX”(XXX1)的直播号在“快手”进行直播,亦违反了协议的相关约定,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公司提出的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其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综合考虑双方签订协议时间的长短、高某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以及高某直播分红等情况,本院酌定高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元。
关于公司提出的高某应支付公证费5292元、律师费1万元、运营费3万元、经纪费用1.2万元、流量券2000元、培训费2000元的上诉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元;
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号:(2020)京0108民初47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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