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价旅游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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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 其他合同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和形式,以及旅行社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说明义务的规定。
在各国立法例上,包价旅游合同的名称不同。德国、日本称为“旅行契约”、“旅游契约”;欧盟称之为“一揽子包价旅游合同”,英美国家多称之
为“一揽子旅行、一揽子旅游、一揽子度假”等,以突出旅游由多项给付结合的特征;《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布鲁塞尔公约》则称之为“组织包价旅游合同”,突出
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特征;我国旅游界习惯上将此种合同称为“包价旅游合同”,侧重强调旅游的总价支付特征。本法采纳了这一名称,强调的也是招
徕、组织、提供多项服务、总价支付的特征。
关于包价旅游合同,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安排行程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必备要素。行程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区别于委托、居间等合同的根本点。旅行社一些单项或多项代订等经营活动,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二)旅游经营者根据旅游者所定计划来安排行程,虽不是“主动和预先组合旅游服务”,但应该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范畴。
(三)包价旅游合同没有关于旅游时间的限制。“一日游”通常不会超过二十四小时,也不涉及过夜问题,但却具备安排旅游行程、提供两项以上服务等特征,实践中也亟须法律规范。
(四)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服务既可以是旅行社自己提供,也可以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和形式,以及旅行社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说明义务的规定。
在各国立法例上,包价旅游合同的名称不同。德国、日本称为“旅行契约”、“旅游契约”;欧盟称之为“一揽子包价旅游合同”,英美国家多称之
为“一揽子旅行、一揽子旅游、一揽子度假”等,以突出旅游由多项给付结合的特征;《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布鲁塞尔公约》则称之为“组织包价旅游合同”,突出
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特征;我国旅游界习惯上将此种合同称为“包价旅游合同”,侧重强调旅游的总价支付特征。本法采纳了这一名称,强调的也是招
徕、组织、提供多项服务、总价支付的特征。
关于包价旅游合同,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安排行程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必备要素。行程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区别于委托、居间等合同的根本点。旅行社一些单项或多项代订等经营活动,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二)旅游经营者根据旅游者所定计划来安排行程,虽不是“主动和预先组合旅游服务”,但应该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范畴。
(三)包价旅游合同没有关于旅游时间的限制。“一日游”通常不会超过二十四小时,也不涉及过夜问题,但却具备安排旅游行程、提供两项以上服务等特征,实践中也亟须法律规范。
(四)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服务既可以是旅行社自己提供,也可以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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