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水东乡中学教室里,15.17岁两个学生打死一个16岁的同学,请问学校领导该承担什么责任

贵州省纳雍县水东乡中学教室里,15.17岁两个学生打死一个16岁的同学,请问学校领导该承担什么责任?打人者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受害者家属最多能得到多少补助?学校领导和当地政... 贵州省纳雍县水东乡中学教室里,15.17岁两个学生打死一个16岁的同学,请问学校领导该承担什么责任?打人者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受害者家属最多能得到多少补助?学校领导和当地政府有责任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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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仙姑
2015-10-26 · TA获得超过239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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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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